南阳卧龙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说一说3·15消费者维权那些事
2022-03-15 18:33:08 来源: 大河网
关注河南热线

大河网讯 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梳理了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旗帜鲜明地予以规制,依法惩治不法经营者,激励消费者维权;对于假借消费维权,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甚至诉讼牟利的,依法不予支持。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希望广大消费者既要勇于依法维护,也要依法理性、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督促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办了健身卡游泳池却没了 法院判决:商家退款

2018年9月8日,薛某在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业之前办理健身卡一张,价款7160元,约定自开业之后,在每天9点-21点之间的上班时间段,薛某可以带孩子去游泳健身,且不限时间和次数,且约定该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不能转让。2020年6月,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健身业务已完善,但未建游泳场所,导致薛某无法享受相关服务。薛某遂将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办卡费用716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薛某办理的健身、游泳卡属实,因客观原因被告未建游泳馆;健身卡系委托第三方销售,被告只收取65%费用,其余35%的费用被告不应承担;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其他的健身机会,原告在有效期内不消费,任被告的服务及运行成本归于浪费,属于原告放弃权利,自身具有过错,故无论原告是否消费,价款均不应退还;游泳馆没有建,但健身房已建并开业,原告可能到健身房消费,故即使退款也应扣除其到健身房消费的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是通过第三方办理健身卡,但是以被告公司名义为原告办理,其行为后果应归被告公司承受,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必须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并通知原告开业,让原告知晓已开始计时,被告称未建成游泳馆,说明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通知原告开业并开始计时。被告未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导致原告持有消费卡而未享受服务,原告要求退回价款,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办卡款7160元。

电热水龙头自然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生产者赔偿

勾某家新房装修时,在王某的经销处购买了一套电热水龙头并安装使用,该电热水龙头由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且设有保险。2017年7月,房子突然发生火灾,造成勾某家地面木质地板全部被水淹、吊顶被烧、壁纸及部分家具大量损毁等财产损失。卧龙区消防大队勘验后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起火的部位和原因进行了认定:根据现场勘验及询问笔录,起火部位为该住户卫生间内电热水龙头区域;根据现场情况和天气原因,起火原因排除雷击、人为纵火、自燃等,不能排除电热水龙头过热引发火灾。后经专业机构评估,勾某家房屋因火灾而造成的损失评估为91100元。

勾某认为,起火原因就是电热水龙头过热自燃引发的,便要求电热水龙头的经销商王某、生产者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承保者某保险公司赔偿,但上述三者均以各自理由推脱,勾某遂将三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勾某使用的电热水龙头的品牌,其商标是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专有专用,勾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电热水龙头过热从而引发火灾的事实,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电热水龙头存在了不合理的危险,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该品牌电热水龙头的生产者应对勾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对该品牌电热水龙头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应在20000元责任限额向勾某支付赔偿金,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向勾某赔偿。勾某放弃对王某的索赔。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勾某支付赔偿金20000元;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向勾某支付赔偿金71100元。

“问题化肥”致莲菜烧叶枯萎 法院判决:厂家担责60%

2018年,王某在其租赁的等地上种植莲菜,购买了某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高塔硝硫基复合肥32袋,每袋50公斤。随后,王某按照施肥说明,以每亩401-50斤的施肥量追施到莲菜地共22袋。隔天下午,王某发现莲菜出现大面积烧叶的现象,立即向销售方说明了情况。后厂家经理和南阳地区总经销也到莲菜池查看了情况。之后,王某委托郑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某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全氮含量不合格、全钾含量不合格、总养分不达标、且检测出该复合肥料中含有有害成分“缩二脲”。因王某多次与某化工集团公司、化肥销售方某农资部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61003元。

被告某化工集团公司辩称,其生产的化肥系合格产品,不含有“缩二脲”,不存在缺陷问题;莲藕出现叶片枯萎的原因有很多种,与其生产的复合肥质量无关,“烧叶”现象与使用其生产的化肥无因果关系;且原告用于例证其损失的证据是其单方委托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原告使用的由被告生产的复合肥,经多次化验,虽检验结果不同,但均检验出含有“缩二脲”成分,检验报告可以证明原告所施复合肥含有有害成分“缩二脲”。原告王某已经初步完成了被告生产的案涉复合肥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对于被告辩称其生产的案涉复合肥为合格产品,不含“缩二脲”,并提供了检测报告,该报告的检测依据为GB/T15063-2009,但根据复合肥料国家标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应按GB/T22924进行测定。因此,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同时,根据原告王某陈述的施肥办法,其直接将复合肥喷洒在莲叶叶面,施肥方法存在一定不妥,对损失结果也存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关于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某农资部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庭审中并未陈述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复合肥的产品缺陷系被告某农资部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故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农资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合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6301.8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餐馆用餐却吃出钢丝球 法院判决:退还餐费

2021年12月,市民郑某到工业路上的一家餐馆用餐,购买了两碗油泼面,食用时发现其中一碗面里有钢丝球短钢丝,郑某当场便此事反映给了老板。餐馆老板也承认了此事,为郑某提供水果盘补偿,并提出可以给郑某300元至500元的赔偿,但是郑某不同意,坚持要求赔偿1000元。因为双方就赔偿金额的问题调解未果,郑某将餐馆老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餐馆应当对食品安全及卫生负有保障义务,确保用餐者安心就餐,顾客在餐馆就餐发现面中有异物,餐馆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退还郑某餐费13元。但本案中,被告并非主观恶意在加工食物时添加异物,且未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故法院对郑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不予支持。(薛小磊 丁清凌)

    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