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宛城区法院:多措并举破难题 善意执行促发展
2022-03-24 12:01:25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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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高厦前往镇平县送达一起执行案件的结案手续时,正好途经此前他办理的另一起案件的涉案土地,看到处处是工人忙碌的身影,一栋栋商住楼拔地而起,他脸上不禁露出了笑容,那起案件的重重难点也在脑海一一浮现。

2012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王某为取得镇平县一处面积为38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向李某和借款5600万元,该借款包含了申请执行人徐某桂借给李某和的220万元。2013年1月28日,王某实际控制的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取得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11月6日,李某华以股权转让形式成为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股东,并负责偿还所借李某和的借款。

因资金等多种原因,置业公司取得该宗土地后,开发建设遇阻,李某和的资金一直未能偿还。2015年7月6日,徐某桂在向李某和、王某、置业公司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宛城区法院一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河南省高院再审,确定置业公司为实际借款人,判决李某和、王某、置业公司偿还徐某桂220万元借款及利息。徐某桂为保障其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2020年7月,徐某桂向宛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高厦仔细研判,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约谈。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华表示,置业公司名下财产只有涉案土地,自2015年徐某桂提起诉讼时便已被诉讼保全,案件审理已经过去了5年时间,若再不及时开发,政府将收回土地,急需解除对该宗土地的查封,推进土地开发。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执行干警高厦建议置业公司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充分保障申请人债权得到实现的财产作为执行担保财产,置业公司听从了高厦的意见,并由李某华提供了多套房产为申请人的债权提供执行担保。由于执行担保的房产分布在平顶山等多地,高厦等人连夜到执行担保房产所在地对进行了查封。

在征询申请人执行人的意见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阻力,申请执行人徐某桂认为置业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上诉、申诉,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已对置业公司失去信任,坚决不同意查封执行担保财产,解封土地。

土地开发迫在眉睫,但高厦多次与徐某桂沟通却毫无结果。为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宛城区法院执行局从优化营商环境大局考虑,专门召开研讨会商议该案,会议认为不仅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应解除对土地的查封,查封执行担保财产。遂依法作出裁定,并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徐某桂。徐某桂因法院未经其本人同意变更查封财产,将矛盾转移向法院,不断向信访部门及上级法院进行信访反映情况。宛城区法院一边与申请人徐某桂沟通协调,做好解释工作;一边监督置业公司的土地开发,督促被执行人早日履行还款义务。

为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执行干警高厦时刻关注置业公司的开发进程。在土地解封后不久,置业公司将涉案土地转移到另一家公司南阳某华置业公司名下,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宛城法院执行局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决定对查封的执行担保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迫于执行压力,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华主动与法院沟通,并解释南阳某华置业公司也是其名下实际控制的公司,愿意先偿还部分案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2021年1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宛城区法院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本金220万元及利息220万元,置业公司当天偿还240万元,剩余200万元利息按照协议约定分期付清。

在宛城区法院执行局的监督下,涉案的土地稳步开发建设,而申请执行人徐某桂也在法院不断的沟通协调下,慢慢消除了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在此期间,该置业公司一度资金困难导致还款不及时,徐某桂也表示谅解。2022年2月16日,置业公司将最后一笔案款30万元打入法院账户,随后法院依程序将案款发放给徐某桂,并把查封的执行担保财产全部解除查封,案件圆满执结。(薛小磊 魏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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