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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新:南阳中院灵活司法为企业纾困
2023-03-06 11:15:00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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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灵活运用解封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债务所对应的被查封财产解封,有效盘活被查封资产,化解了被执行企业资产无法变现的难题,有效破解企业现金流困难和执行困局,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据了解,2012年,某银行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资产转移协议,约定某银行将其一处不动产转让给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期支付某银行转让费19300万元。协议签订后,某银行又分别与席某俊等三人及某置业公司签订协议,席某俊等三人及某置业公司对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转让费,某银行将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席某俊等三人、某置业公司诉至南阳中院,请求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本息共计5668万余元,席某俊等三人及某置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依据某银行的申请,南阳中院依法查封了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席某俊等三人、某置业公司566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经南阳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李锡敏主持调解,某银行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席某俊等三人、某置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期偿还资产转让款本金4527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席某俊等三人、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调解协议达成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先期履行了919万余元付款义务。下余款项因资金困难无力履行,执行陷入困境。

因被执行人存在大量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其虽持有该房产却陷入无法变现、无法履行调解书的困局,遂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而某银行申请查封亦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同意解除查封。面对企业这一困局,南阳中院民三庭立即组织法官们进行专题研究,考虑到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确实履行了部分债务,对相应部分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并不会损害债权人某银行的利益,还能帮助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盘活资产、走出经营困境,随即裁定解除对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席某俊等三人、某置业公司名下已经履行的919万余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近年来,南阳中院在审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始终贯彻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不断探索在法律框架下给予企业更人性化的司法关怀。就如该案一样,法官通过依法灵活运用解封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走出经营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薛小磊 李盟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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