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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3-03-15 17:14:33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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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西峡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职能,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舌尖上”“药瓶子”等消费安全。为大力提振消费信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西峡法院特针对新的消费领域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消费问题,发布涉美容服务、食品安全、教育培训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有效提醒相关行业经营主体切实做到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店铺注销后消费者如何维护剩余消费价值权益


(相关资料图)

【基本案情】

2021年7至8月份,原告李某先后在被告赵某开设的“西峡县某美容店”(以下简称美容店)处付款1万余元,购买相关美容产品,进行日常护理及美容。随后,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美容店由其工作人员配以按摩手法使用,每次使用后由美容店工作人员将使用的时间及经办人在包装盒内部粘贴的表格上进行统计,并由原告签名确认。2022年6月,被告赵某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了美容店的工商登记。至美容店关门前,原告李某未将做完的美容产品从美容店取回。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服务折价款60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对原告李某购买的剩余美容产品的余量占比进行了确认。

【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赵某经营的美容店购买美容产品,李某与美容店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赵某在美容店经营过程中停止营业,导致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根据美容行业惯例,消费者购买的美容产品的价值一般是通过配套服务体现,如果不辅以产品服务,消费者购买产品不需与美容店结合,原告虽取回剩余美容产品,但没有配套手法及服务,剩余产品已经不存在美容价值,现美容店已被注销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经综合考量原告的付款情况及产品余量,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李某人民币3862元。现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要求经营者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其服务承诺内容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本案中美容店的行为属于违背了其作出的承诺和经营活动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充分认识到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同时,现实中个别美容院以所谓“知名品牌”化妆品以及开展优惠活动为由,推荐消费者一次性购买多套产品,有的甚至以劣充好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也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和接受美容服务时避免盲目和冲动,保持理性的消费观念。

案例二:郭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面点中随意添加糖精钠的刑罚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于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底将糖精钠添加至其制作的馒头、花卷、油卷中并出售给周边居民,销售额2000余元。2021年10月20日,经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从样品中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糖精钠。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检测结果及馒头中禁止添加卫星牌糖精钠后,被告人郭某又购买糖精钠并继续将糖精钠添加至其制作的馒头、花卷、油卷中。

【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其制作的馒头、花卷、油卷中非法添加糖精钠,继而用于销售。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抽检后告知郭某检测结果及禁止在馒头中添加糖精钠的规定。其后,郭某仍在网购平台购买糖精钠并继续添加到馒头、花卷、油卷中。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禁止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食品、销售等有关活动。现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食品添加剂作为工业科技发展的产物,极大地改善了现代饮食元素,但添加剂也将食品安全的隐患埋入寻常巷陌。如果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在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从事相关生产、销售活动,人民群众可以放心吃到绝大多数食物,但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限制,在食物加工环节的监管方面难以做到360度全覆盖。因此,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提升经营者的善意和消费者的认知,该案的审理结果,一方面警醒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严格做到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健康、绿色、卫生的食品,另一方面也建议消费者善于甄别市场商品,做好对自我和家人的餐饮防护,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三:原告王某与被告南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服务的违约责任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南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张某。原告的女儿在被告文化公司学习架子鼓,2019年年底,张某告知原告,文化公司可以安排原告的女儿小雨到泰国参加乐器比赛,但需要交纳一定费用。原告同意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分四笔向张某转款共计15830元。后因疫情原因比赛未能进行,原告多次要求张某退还交纳费用,但张某仅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退款5000元,剩余1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退还。

【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女儿在被告文化公司学习架子鼓,2019年年底被告文化公司承诺安排原告女儿出国参加乐器比赛,并收取了相关费用,现已两年多未能成行,原告要退还交纳费用,被告也承诺会退,但始终推脱至今未完全退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文化公司退还剩余费用1083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案涉款项转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微信、支付宝个人账户,且张某也承诺由其负责退还,已构成债的加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张某、文化公司退还原告王某10830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培训机构因为社会环境、双减政策,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因培训机构无法退还消费者的学费,极易导致消费投诉或者诉讼纠纷。该案的审理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选有资质、有实力、有口碑、规范经营的机构,并且交费时切勿一次性高额缴费(根据国家新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消费者如果遇到问题也可及时拨打12315,通过合法合理途径及时进行维权。(薛小磊 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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